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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执字第84号

王济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84号罪犯王济勇,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温州市龙湾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浙温刑终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罪犯王济勇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济勇减去有期徒刑七日(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