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委托代理人吴小伟。被告季新花,经商。本案审理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新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