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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顾振夺与被告张瑜、吕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顾振夺,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张瑜,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吕岩,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振夺与被告张瑜、吕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振夺撤诉。案件受理费6347元、财产保全费4967元,共11314元由原告顾振夺承担。

审 判 长  荆海红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