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1-1幢2-6-4,组织机构代码20304336-9。法定代表人甘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树人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谭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重庆市兴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