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223号罪犯耗亮伟,男,傈僳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耗亮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耗亮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耗亮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耗亮伟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