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2167号申请执行人宁永臣。被执行人孟德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永臣与被执行人孟德育劳务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0936元,执行费64元,因被执行人孟德育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律洪义
代理
审判员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