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皮利军,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马腾,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皮利军与被执行人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皮利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16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