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508号原告严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