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徐素锋被执行人徐辉跃。被执行人杨森智。本院在执行徐素锋与徐辉跃、杨森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卫恩
审 判 员 吴连保
代理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