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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824号

徐素锋与徐辉跃、杨森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素锋,徐辉跃,杨森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徐素锋被执行人徐辉跃。被执行人杨森智。本院在执行徐素锋与徐辉跃、杨森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卫恩

审 判 员  吴连保

代理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