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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215号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荣强。负责人王银生,主任。被告伍阳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谭锦天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 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