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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885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周秀波、张洪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秀波、张洪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秀波、张洪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周秀波、张洪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146.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秀波、张洪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