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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290号

赵显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90号罪犯赵显,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显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赵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赵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红波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