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原告:任明兰,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陈东亚,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兰诉被告陈东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任明兰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任明兰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明兰负担。
审判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