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冯广宾。被告石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宾诉被告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冯广宾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玲玲 微信公众号“”
冯广宾与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冯广宾。被告石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宾诉被告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冯广宾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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