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95号

冯广宾与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广宾,石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冯广宾。被告石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宾诉被告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冯广宾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