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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181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丽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丽芳,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丽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丽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4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霏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