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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9号

石金江与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金江,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石金江,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马腾,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金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并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货款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