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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261号

文继琴与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文继琴,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碧玉,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河泉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1052-4。法定代表人刘先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继琴诉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继琴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继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继琴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婕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