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云龙,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银,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与被告陈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龙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交纳26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
审判员 程佳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