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4号

王云龙与陈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云龙,陈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云龙,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银,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与被告陈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龙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交纳26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

审判员  程佳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