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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380号

李世惠诉曾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世惠,曾明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世惠,女,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曾明君,男,生于1979年6月27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惠诉被告曾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会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