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世惠,女,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曾明君,男,生于1979年6月27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惠诉被告曾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会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