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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01号

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绍兴县天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1号

原告: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赛兵。

委托代理人:杨云。

委托代理人:杨婧。

被告:绍兴县天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天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天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天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天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依法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梦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