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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00254-2号

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25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周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0元、诉讼费4174元、执行费2662元,本院(2014)周执字第00030号案件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以(2014)周执字第002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某某公司所有的位于周至县马召镇郭家寨村陕西某某殖业基地内的生猪(肉猪)350头。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审查,并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4)周执异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该裁定对生猪查封的执行。现经查,某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执字第00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如具备履行能力,应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峰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