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088号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东门路。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崔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小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36号。负责人毛剑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华,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勇,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