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彭某,居民身份证码。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曹爱棠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