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平,农民。2009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单玉成,农民。2008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判决一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3日早晨,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结伙,采用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本县新安镇下舍集镇农贸市场西大门出口北侧马路边的天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平、单玉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单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筱婕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