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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三初字第17号

汶河珍与张冠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汶河珍,张冠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汶河珍,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民,男,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冠钊,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会宁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进一,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新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汶河珍与被告张冠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其尚需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汶河珍承担。

审判员 贾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靳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