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175号申请人晋州市康健线缆材料厂,驻河北省晋州市营里镇宋家庄村。负责人宋庆太,经理。申请人晋州市康健线缆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2344294,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中国银行潍坊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坊市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市奎文区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晋州市康健线缆材料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州市康健线缆材料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