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刑初字第194号

李某、吴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天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吴某结伙,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浙j×××××二轮摩托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水果行附近红绿灯路口趁被害人洪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篮内的挎包1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多元、三和超市购物券120元、诺基亚2060手机1部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及超市券价值总计人民币420元。2、201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吴某结伙,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浙j×××××二轮摩托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第四中学附近趁被害人叶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篮内的皮包1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多元、蓝天e113手机1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3、2014年10月18日傍晚,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结伙,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浙j×××××二轮摩托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趁被害人莫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篮内的背包1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多元、书3本等物。4、2014年10月21日前后,被告人李某、吴某结伙,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浙j×××××二轮摩托车在玉环县楚门镇楚柚北路趁被害人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篮内的中兴q802t手机1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扣押于温岭市公安局。5、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吴某结伙,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浙j×××××二轮摩托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石夫人路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篮内的挎包1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元、波导手机1部、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现上述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10月24日下午,温岭市太平街道巡逻队员接到通知称太平街道石夫人路发生抢夺,巡逻队员赶往现场,并在温岭市城南镇一级公路路边抓获被告人李某、吴某,后巡逻队员将二被告人扭送至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被告人李某、吴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所有的作案工具浙j×××××二轮摩托车现依法扣押于温岭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叶某、莫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王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协查函,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浙j×××××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中兴q802t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上述均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阮蓓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