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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303号

吴敬武与庞显灵、余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显灵,余兰芳,吴敬武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显灵。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兰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敬武。

上诉人庞显灵、余兰芳为与被上诉人吴敬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庞显灵、余兰芳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庞显灵、余兰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吴志坚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范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