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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491号

赵后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后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491号罪犯赵后情,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0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后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赵后情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后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后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后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宁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郇 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