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马艳雄。被告岳建林。
原告马艳雄与被告岳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马艳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5元,由原告马艳雄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马艳雄与被告岳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马艳雄。被告岳建林。
原告马艳雄与被告岳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马艳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5元,由原告马艳雄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