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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马艳雄与被告岳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艳雄,岳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马艳雄。被告岳建林。

原告马艳雄与被告岳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马艳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5元,由原告马艳雄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