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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9号

李晓亮与厉军、张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亮,历军,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亮,农民。

被执行人:历军,农民。

被执行人:张华,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晓亮诉历军、张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