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亮,农民。
被执行人:历军,农民。
被执行人:张华,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晓亮诉历军、张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
李晓亮与厉军、张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亮,农民。
被执行人:历军,农民。
被执行人:张华,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晓亮诉历军、张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