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周德字,农民。被告周泗荣、又名周赐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字与被告周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德字负担。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