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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63号

田广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田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63号罪犯田广,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判处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1212.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田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广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2013年8月16日因未履行职责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1212.1元共已执行人民币25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慧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