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执字第037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王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2号。负责人潘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秀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农业银行启东支行借款本金9945.22元、利息790.90元、滞纳金318.64元、其它费用32元,合计11086.76元;支付申请人农业银行启东支行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上述借款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10元。因被执行人王秀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启东支行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196.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秀芳长期在外,目前下落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11196.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员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