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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552号

赧桄森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赧桄森,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赧桄森,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1日受理执行申请人赧桄森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由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给赧桄森55000元。原告赧桄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履行调解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按调解履行了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赧桄森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孟黎

审判员  杜例珍

审判员  连 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