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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076号

毛亚会与王捍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亚会,王捍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毛亚会,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杏元村五组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市村二组。被执行人王捍亭,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杏元村*组,住该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毛亚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捍亭给付案件受理费262.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捍亭将案件受理费交来本院,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毛亚会。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鸿年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寇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