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成波,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崔见,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成波、崔见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官检公二科量建(2014)295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靓、
书记员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成波、崔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柳成波、崔见搭乘被害人余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时,以手机被摔坏为由,要求余某某赔偿。见余某某不同意后,两名被告人采用以暴��相威胁的方式,抢走了余某某的现金150元。
二、2014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柳成波、崔见搭乘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时,以手机摔坏为由,要求杨某某赔偿。见杨某某不同意后,两名被告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走了杨某某的现金8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成波、崔见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物证照片:证实柳成波、崔见指认了作案用的手机及剩余赃款的照片。2、书证(1)户口证明:证实柳成波、崔见的身份情况已核实,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清点扣押的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柳成波处扣押了现金497.5元及手机一部(印有TELSDA),从崔见处扣押现金495元。发还被害人余某某现金13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862.5元。3、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21时20分左右,我在宝洋桥执勤点执勤,就来了一名男子向我和同事王祥说他在小板桥镇荣盛学校对面的巷道里面身上的钱被抢了,我就和我的同事王祥带着报警人一起来到他被抢的地方。他和我们描述了抢他人的体貌特征,我们就在事发地点巡逻,我们带着报警人巡逻到了小板桥镇,就遇到一辆电动车带着两个人迎面向我们开来,受害人就告诉我们说,是坐在电动车上面的这两个人抢他的,我和我同事就冲上去将电动车上面的这两名男子控制住,我们就对这两名男子搜身,我们从这两名男子中穿黑色西装的的男子身上搜到一部手机和钱,我就问��名男子钱是谁的,这名那男子就指着受害人说是他的,后来我们就将这名男子带回所上了。(2)证人王某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丁某证实的一致。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报告及陈述证实:2014年8月23日21时左右,我在官渡古镇宝象河边平安银行旁摆车拉客,这时一名偏胖一点的男子过来和我说10元钱把他和另一个瘦一点的男子到官渡区小板桥镇小板桥菜市场,我就骑车拉着他们过来,路过珥季路口的时候,有一个瘦一点的就说他手机掉地上了,就说要去拣,我就停车他去拣了手机,后到达小板桥菜市场的时候我和他们说目的地到了,身材胖一点的就说在往里面走一点,就叫我往小板桥街花鸟市场方向进去,进去500米左右到了一条巷道内的时候身材瘦一点的一个男子和我说到了要下车,下车后身材瘦一点的一个问我要多少钱,我说���前说好的十元车钱,身材偏瘦一点的就说我还敢要车钱,他的手机砸坏了要我赔他手机钱,我说没钱,车费钱也不要了,身材偏瘦一点的男子就说不行,还把我的电动车钥匙拔了并把钥匙拿了不还给我,还叫我拿钱,我说我只有60元,身材偏瘦一点的就说不行,必须要拿钱,要不然就把我打死。我就把钱包拿出来说我只有60元钱,身材偏瘦的一个男子就把我的钱包抢了过去并把我钱包内的860元钱拿走了,然后把钱包还我后叫我滚,回去后不要和其他摆车拉客的人说,说了就打死我,后把电动车钥匙给我叫我骑着车快滚,我由于害怕就走了,后我走到老昆洛路上,看到一个执勤点,我就和执勤点的人说我被抢了,派出所的人听后就和我一起去找嫌疑人,后走到小板桥中街荣盛学校路口的时候,我看到有一辆电动车拉着两名男子,就是之前抢我的人,我就赶紧和派出所���人说就是他们抢我的钱,派出所的人听后上去把电动车堵停后开始盘查,问身材偏瘦的一个钱是什么地方来的,他说钱是从我这里抢的。然后他们两个就被抓到派出所来的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某辨认出崔见、柳成波就是搭车抢自己钱的人。(2)被害人余某某的报案报告及陈述证实:2014年8月23日15时左右,我在小板桥镇新治村老年协会旁边摆车拉客,这时一名身材偏瘦的男子过来和我说10元钱把他和另一个胖一点的男子拉到官渡区小板桥镇小板桥菜市场,我就骑车拉他们过来路过小板桥花鸟市场减速带的时候身材偏瘦一点的男子说他手机掉了,就说他手机掉了要去捡,我就停车他去拣手机,后到小板桥中学过来一点公厕的时候和我说从公厕后面转进去,进去后他们说到了,下车以后身材偏胖的一个问我多少钱,我说之前说好的十元车钱,身材偏瘦一点的就大声和我说他手机被砸烂了要我赔他的手机钱并把我的电动车钥匙拔了,我说没钱,何况手机是你自己掉了砸烂的和我没关系,身材偏瘦一点的就威胁我说我是不是找死,是不是想进医院,身材偏胖一点的就问我有多少钱,我说只有几十元,他叫我掏口袋给他看,我就把钱拿出来,钱才拿出来就被胖一点的一把抢了,瘦一点的男子一看有150元钱,就过来在我右边头部打了一拳还骂我。身材胖一点的一个看有150元钱就要拿20给我,瘦的那个一看就一把将胖一点的那个准备给我的二十元钱抢了,还和我说他们要去打架有50把刀要拉,问我敢不敢拉,我说不敢,瘦的一个就把电动车钥匙还给了我叫我滚,我就骑着车到派出所来报案了。辨认笔录证实:余某某辨认出崔见、柳成波就是搭车抢自己钱的人。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柳成波的供述抢被害人余��某的供述:2014年8月23日15是左右,我和哥两个人来到新治村,之后我们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支电动车,我们就走过去问他送我们到官渡古镇要多少钱,谈好十五元钱之后我们就上了他的电动车,哥坐中间我坐后边,后来经过小板桥黑马歌舞厅附近时,我假装掏我之前摔烂的手机,故意让手机掉在地上,然后我叫四十多岁的男子停车,告诉他手机掉了,之后他停下电动车来,我就下车捡手机,捡了手机之后,我又上车叫他继续走,走了四五分钟,来到一个人少的地方,我叫他把车骑到一个巷子里面,之后叫他停车。我就问四十多岁的男子车前是多少,他讲十五元,之后哥假装要付车钱,我就讲手机都摔烂了还给什么钱,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就讲不好意思了,车钱不要你们的了,哥叫他赔手机屏幕钱,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就要想骑电动车跑,然后我就把他电动车钥匙拔了。我讲:“你不赔钱么,还想走?”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就说他是拉人的,一天拉个几十块百把块,他一边讲一边从裤兜里掏出150元钱,他还讲不信么你们看,后来他就把钱递给我,我就拿着钱,然后我就把电动车钥匙拿给他,叫他骑着走了,但是他不走,还叫我们退一点钱给他,后来我用右手打了他一嘴巴。之后他就骑着电动车离开了。抢被害人杨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3日21时20分左右,我和哥两个人来到官渡古镇,之后我们见一个30多岁的男子在支电动车,后来我们就过去问他送我们到小板桥要多少钱,谈好10元,听那个男子口音是昭通的,之后我们就上了他的电动车,哥坐中间我坐后边,后来经过小板桥黑马歌舞厅附近时,我假装掏我之前摔烂的手机打电话,故意让手机掉在地上,然后我叫三十多岁的男子停车,告诉他手机掉了,之后他停下电动车��,我就下车捡手机,捡了手机之后,我又上车叫他继续走,走了四五分钟,来到一个人少的地方,我叫他把车骑到一个巷子里面,之后叫他停车。我就问四十多岁的男子车钱是多少,他讲十10元,之后哥假装要付车钱,我就讲手机都摔烂了还给什么钱,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就问我们要咋个整,哥就讲我兄弟的手机摔烂了屏幕钱你要赔,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骑电动车想跑,哥就讲把他钥匙拔掉,我就把电动车钥匙拔掉,他就讲他赔我们100元钱,之后他就从钱包里掏钱,哥就讲100元咋个够修屏幕,后来他掏了40多元钱,我们就看见他钱包里面还有钱,哥就讲不要挨我们装样,哥就假装叫人来打架,假装叫人带50把刀过来。那个三十多的男子就吓着了,他讲赔我们500元,后来他就从钱包里拿出500元,哥就讲看看他钱包了有多少,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把钱包递给哥,叫我们不要打他,要电动车么就骑着去,我们就讲电动车是他吃饭的家伙,我们不要他的,我就掏了他钱包里的860元钱,然后把钱包和电动车的钥匙还给了他,他就骑着电动车走掉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柳成波辨认出崔见就是其同伙抢劫余某某、杨某某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柳成波指认和其同伙崔见在了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第二排房子处抢劫了余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第一排房子处抢劫了杨某某。(2)被告人崔见的供述抢被害人余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官渡古镇上网,坐在我旁边的一个男的主动跟我搭讪,之后聊着聊着才知道是会泽老乡,一直到22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官渡古镇上网的时候,我老乡走到我旁边开了一台机子要么我带你去吃“伙食”然后他跟我说拿个烂手机去骗骑电动车的人,我就问他会不会犯法,他说应该不犯法,我就答应了,一直到2014年8月23日早上他跟我回家洗了个澡,之后我们两个在我住的地方看了一会电视,到下午13时左右我们两个就出门了,走了一会我们两个就在官渡古镇的湖边打了一辆电动车来小板桥,到小板桥金色池塘附近的时候,我老乡故意把他拿在手上打电话的手机丢在地上,之后我老乡就叫司机停车说他手机掉在地上了,之后司机停车他就下车去捡手机,我故意问他手机是否有事,他就说是小事,之后他跟司机说我们有急事把我们送到目的地就可以了,之后又上了车,一直到小板桥菜市场附近的时候,我们就下车了,我就故意问司机多少钱,司机说15元,然后我故意准备给钱的时候,我老乡就说我手机是在坐电动车的时候摔坏的,我们两个打车的钱就不用给了,我老乡还说我手机屏幕摔坏了,你要赔我多少钱,司机说手机是你��在手上不小心整掉的,又不关我事,我老乡说不管怎么说两个都有责任,我跟司机说你骑车也太快了,把我老乡的手机也整掉摔坏了,之后我老乡威胁司机说你不赔钱是走不掉的,司机说他手上只有100多元钱,之后司机从他身上捞出一些零钱拿在手上给我老乡看,我老乡就一把从司机手里的钱拿过来了(第三次笔录称:拿过100多块过来后,我老乡打了司机头盔一下)还跟司机说以后小心一点,之后司机就骑着电动车走了。抢被害人杨某某的供述:然后我们用那些钱在官渡古镇的一家网吧上网一直到下午17时左右,我们两个又到我住的地方休息了一会,差不多休息一小时左右,我老乡出去交话费,交完话费之后他来我住的地方喊我,叫我再去跟他去小板桥做上午做的事情,也顺带去吃饭,之后我就跟他出来了,我们两个吃了饭结束差不多19时左右,我们两个又打了一辆电动车到小板桥,我老乡又故意把拿在手上打电话的手机丢在地上,然后叫司机停车他去捡手机,捡了手机之后我老乡跟司机之后司机说有急事先走,之后司机就骑着电动车带着我们走了,然后骑了一段路程,我老乡指着一个巷道说就在这里停车了,之后我就故意打算付钱,问司机多少钱,司机说10元,我故意打算把钱拿给司机,我老乡就说我手机在坐车的时候摔坏了,不用给他车钱,还说手机摔坏了要怎么整,司机说手机是你拿在手里不小心掉的,我老乡问他到底赔多少钱,说完之后我老乡就把车钥匙拔了拿在手上,还做出恐吓他要打他的样子,我也就故意跟司机说你也太不负责任了,不管怎么说你也要拿点钱给我老乡修手机,司机说他身上只有100多元钱,我老乡就叫他拿出来,后来我老乡就从司机手里把钱包拿了去后来我老乡发现钱包内有一个拉链,拉开拉链之后发现有几百元钱,后来我老乡就对司机说我最恨不老实的人了,然后我老乡就把钱包里的钱全部都拿了,然后那个司机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后来我问老乡有多少钱,他说800多元钱,我们就打了一辆电动车回官渡古镇,在回去的途中,被我们抢的那个人带着警察出现了,然后就把我们带到了公安局。我们抢人是因为没有钱,想整点钱花花,当时也没想到做这个事会这么严重。我们是之前商量好的,我们没有带其他工具,没有打人,只是用语言威胁过。我总共分了505元钱,第一次分了75,第二次分了430元钱。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崔见辨认出柳成波就是其同伙抢劫余某某、杨某某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崔见指认和其同伙柳成波在了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第二排房子处抢劫了余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第一排房子处抢劫了杨某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当庭举证的证据,二被告人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无异议,但被告人柳成波辩解没有使用过暴力或威胁过被害人,是被害人自愿交付的财物,本案应定性为诈骗或敲诈勒索。
被告人崔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以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性及合法性,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一、2014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柳成波、崔见搭乘被害人余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时,以手机被摔坏为由,要求余某某赔偿。见余某某不同意后,两名被告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走了余某某的现金150元。
二、2014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柳成波、崔见搭乘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花鸟市场时,以手机���坏为由,要求杨某某赔偿。见杨某某不同意后,两名被告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走了杨某某的现金8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成波、崔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柳成波提出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本案应定性为诈骗或敲诈勒索罪的辩解,
本院认为,根据二被害人的陈述及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能证实,二被告人经事前预谋,搭乘被害人的电动车到相对僻静的地方,以手机被摔坏为由要求被害人予以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强行将被害人电动车的锁匙拨下,同时使用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后才将被害人放行,此事实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客构成要件,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崔见自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抢劫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柳成波、崔见处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柳成波、崔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梁成锐
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
人民陪审员 席玉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