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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40号

朱恩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0号罪犯朱恩旭,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恩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准许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3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4年7月份,累计积分300分,折抵记功3次,表扬1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朱恩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