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催字第00202号申请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昱。申报人江苏四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蒯大文。申请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30800053/95234482,出票日期2014年8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张家港市南丰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联分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四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安
审判员 李国良
审判员 陶长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