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王崇书,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德宏,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书与被告王德宏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崇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崇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崇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崇书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