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24号罪犯李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朋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英峰
代理
审判员 范黎强
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