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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24号

李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24号罪犯李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朋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英峰

代理

审判员  范黎强

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