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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506号

陶青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陶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06号罪犯陶青山。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吴刑二初字第0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陶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陶青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青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陶青山,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2014年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2月、2014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陶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青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刚

审 判 员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