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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3号

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3号

原告: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建。

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8.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4378.50元,由原告余姚市南星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杨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