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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9号

余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1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在平江县城关镇西街金湾小区自己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先后接受该小区邻居张某甲、罗某、洪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自2014年的第115期至第126期,共接受下线张某甲包生肖买码投注12期,投注金额76400元;接收了下线罗某买码投注6期投注金额500余元,接受下线洪某包生肖投注金额7000余元。被告人余某将所收受的投注报给上线(在逃),从中按12%获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共9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等书证;证人张某甲、洪某、罗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占南

人民陪审员  方 刚

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高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