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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145号

张浩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45号罪犯张浩。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5年6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刑二终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08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2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4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7月31日,本院以(2012)徐州执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111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画版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浩的刑期减去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作云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