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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239号

田玉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玉峰,于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田玉峰。

被执行人:于立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立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营业室账户62×××12的存款4308元至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建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