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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037号

褚培根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褚培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037号罪犯褚培根,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苏中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9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进行公示。2015年1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

书记员殷江峰,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京兰、吴彬琴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褚培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褚培根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培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褚培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月受到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褚培根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褚培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培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龚育勤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