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8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汪某,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乙在工行马鞍山分行存款6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