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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执字第1850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与陶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陶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1850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

被执行人:陶岩,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陶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依据本院的(2014)吉农民督字第1964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陶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督字第196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辉

审判员  崔永富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