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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475号

王晓兵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475号罪犯王某。2008年5月1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泽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某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王某原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某,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2014年9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洪泽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龚育勤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